问题 | 夫妻共同名下房子一方在坐牢另一方可以私自变卖吗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条件、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权利、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权属有争议、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法律禁止转让等。 法律分析 不可以,另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财产:坐牢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变卖共同名下房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坐牢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变卖共同名下房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同意才能进行变卖。然而,在其中一方坐牢期间,另一方是否可以私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款、婚姻财产约定以及法院判决等因素。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存在多种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相关条件、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权利、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权属有争议、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以及其他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坐牢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变卖共同名下房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款、婚姻财产约定以及法院判决等因素。建议在此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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