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独立担保人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存在一定的差异。独立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先由担保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就主债权人的财产依法与担保人共同追偿;而连带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共同追偿。此外,独立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连带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仅限于其所支付担保金额的比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独立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反担保关系;独立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先行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就主债权人的财产依法与担保人共同追偿,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连带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共同追偿。连带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仅限于其所支付担保金额的比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依法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有权就其支付的担保金额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