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按照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若纳税人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10月1日起可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按照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若纳税人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10月1日起可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