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提高基数部分员工自己承担合适吗? |
释义 | 一切都要基于2个情况,才会对你有影响:你是不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或者你的工资是不是特别高,高过社平工资3倍 如果你单位不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或者你的工资没有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那么社保调基对你没有影响。 如果你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社保的,那么工资不变,社保基数又上调,你到手的工资就会变少!因为社保扣得更多了!!!五险一金最低基数是什么意思?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各地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费率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具体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各地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个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可能很多人还是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这里以成都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举例: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2697元)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3236元)。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21498元,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下限为1650。 这里因为涉及到【最低基数的最高标准】,我们暂时先刨除公积金的部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金额则为: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97×16%=431.52元;个人:2697×8%=215.76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36×6.5%=210.34元;个人:3236×2%=64.72元。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36×0.6%=19.42元;个人:3236×0.4%=12.94元。生育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36×0.8%=25.89元;个人:不用交。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根据行业确定;个人:不用交。即一个月社保金额为单位缴纳686.87元,个人缴纳293.42元。 最后,科普一下,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社保缴费的最低基数,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其中各省市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也有明确规定规定: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公司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而应该按照实际工资足额计算缴纳。 事实上,所谓“最低标准”,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而不是对于用人单位降低缴费基数、减少自身义务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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