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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线游戏外挂是否违法?
释义
    销售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了不同物品的定罪标准,如电信业务、外汇、非法出版物、证券、期货、保险等。涉及金额、违法所得等不同情形,都可追诉。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也都可追诉。
    法律分析
    销售外挂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犯罪中经营的物品较多,包括电信业务、食盐等等,针对不同的物品,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不同,而这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结语
    销售外挂的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在我国法律中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犯罪中经营的物品不同,定罪标准也不同。例如,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涉及营利活动且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因非法经营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都应予以追诉。此外,非法经营外汇、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行为也都应予以追诉。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也会影响追诉的决定。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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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