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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释义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者、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海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区,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砖省和1997年7月1日前的香港。1999年12月31日前的澳门。海外机构和组织是指回归台湾省、香港、漠门和其他地区以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例如,外国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设立的机构、社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商业社会和新闻机构。海外个人是指生活在外国和回国前的台湾省、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所谓居住,无论是取得永久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盗窃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信息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非法探索国家秘密或信息的行为。购买是指通过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信息或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识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道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一定范围的人知道。它是一项重大决策,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其他国家保守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党秘密也应当属于国家秘密。行为人窃取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即绝密、、组织和个人提供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从而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同程度。信息是指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适合公开泄露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该理解为这里的情报。本条规定有四种具体行为:窃取、刺探、收购和非法提供。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得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也应构成本罪未遂。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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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