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差异在哪里? |
释义 | 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但区别在于征收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是对使用权的暂时剥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强制征集财产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建设。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强制性地取得财产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征收和征用在法律中有具体规定,补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分析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传统征收的特点是: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您有其他问题请到咨询律师。 结语 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征收是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是对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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