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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调岗时需要重新签署合同吗?
释义
    员工调岗,重新订立或新增补充条款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样的,但有的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授权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只要是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无需另订合同或补充条款。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则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
    法律分析
    员工调岗,重新订立或新增补充条款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样的,但有的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授权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只要是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无需另订合同或补充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拓展延伸
    调岗操作对员工的合同是否有影响?
    调岗操作对员工的合同有可能产生影响。具体影响取决于调岗前的合同条款和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变动程度。如果调岗导致员工工作职责、薪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需要重新签署合同。此外,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有些地区或公司可能要求在调岗时重新签署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因此,在进行员工调岗操作时,建议与员工及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调岗后的合同状态,以确保合法合规,并维护双方的权益。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咨询专业人士。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调岗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行使用人自主权进行变更。调岗操作可能对合同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取决于合同条款和工作内容变动程度。建议与员工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合同状态,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双方权益。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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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