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的区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总价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约定的是完成合同任务所应支付的总价。比如你请人装修房子,约定装修至约定效果,共支付20万元。单价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约定的是工程量清单中每个细目的单价,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确定总价款。比如你请人装修房子,约定刷墙面漆15元/平方米,有多少面积算多少钱。所谓“可调”是指前述约定的总价和单价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调整的。相对应的概念是“不变价格合同”,即约定的价格是不作调整的,结算时只考虑变更索赔或合同外新增项目的影响。勘察合同通常都是总价合同,这也是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收费规范(如《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等)采用的方式。尽管理论上也可以选择单价承包,但由于很难为其工作列出细目清单,所以实践中几乎没有采用单价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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