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的类型有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的类型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二、缔约过失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等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信赖利益指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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