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 辞退补偿 金 个税 应该包括下面的内容: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 医疗保险 费、基本 养老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法律客观: 《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