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是合法债权,例如赌债等,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债务人就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后,不积极要求对方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求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已届清偿期,在债权未到期之前,原则上债务人、次债务人无需提前履行债务,次债务人得以主债务或者次债务未届清偿期为由,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主张进行抗辩。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而言,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有以下四类: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例如监护权、离婚请求权等; (2)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