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