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的法律原则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 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 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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