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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告诈骗罪不成立怎么办?
释义
    告诈骗罪不成立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劝诫、责令签署悔改声明、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告诈骗罪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文字鉴定材料、录音等证据。诈骗罪满足减刑条件时,如阻止他人犯罪、有发明创造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法律分析
    一、告诈骗罪不成立怎么办?
    告诈骗罪不成立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劝诫或者责令签署悔改声明、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告诈骗罪要什么证据?
    告人诈骗只要提供可以用于证明诈骗事实的材料即可。当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证据可以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诈骗罪可以减刑吗?
    如果诈骗犯满足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诈骗罪不成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民事损失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告诈骗罪的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了证人证言、文字鉴定材料和录音等。诈骗罪满足减刑条件,如阻止他人犯罪的或者有发明创造的,都可以减刑。
    结语
    在面对告诈骗罪不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同时,我们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诈骗事实的材料作为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如果诈骗犯满足减刑条件,如阻止他人犯罪或有发明创造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的可能。因此,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还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是寻求减刑,我们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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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