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
释义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所得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 一、一户一车位法律规定 一户一车位的规定是: 1、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约定使用; 2、占用业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3、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随意规划停车位的,尤其是小区的公共空地,地下人防车位,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二、车位只有使用权可以卖吗 车位只有使用权可以卖,车位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面积。车位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面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无产权的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只有业主才有权处分。但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阳光车位进行管理,对外进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费用之后,剩余租金收益可归入小区维修基金。 三、车位是否有产权 车位没有产权。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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