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的。零余额账户禁止向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而且还造成诸多不良影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两个零余额账户之间,一律不得相互划转。 (二)上下级单位之间,如果均已改革,一般不得从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另一个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四)如果上级单位向没有改革的、没有开设零余额账户的下级单位转拨资金,可以从上级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五)如果因差错等原因,已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出去的资金,可以按规定填写有关退款凭证,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并由代理银行恢复预算单位相应额度。 (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办理支付业务,单位的自有收入、委托调查收入、往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不得进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 (七)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