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死亡证明申请如何办理? |
释义 |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的规定,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死亡证明可由医院、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非正常死亡需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已火化者可凭火化证明。各地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调查的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发,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者补发第二至第四联。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可知: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死亡证明是指: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只能开一次,具体如下: 1、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一)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结语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的规定,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死亡证明是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补充,可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代替。补发办法根据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办理情况有所不同。非正常死亡的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办理。请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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