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生育需要离职,应当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离职,也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合理安排,如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作强度等。如果劳动者自愿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但需要签订离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由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不是被辞退,因此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结束前,要求延长产假期间的,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3.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失业保险金:(一)劳动者自愿离职;(二)被辞退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三)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