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单位作为被告方能否向原告搜集证据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査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 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査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一、遗弃家庭成员需要什么证据 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提供证据: 1、可以作为证据的包括亲戚邻居等证人证言; 2、被遗弃人的陈述; 3、扶养人将被抚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的事实等。 在遇到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时,可以去居委会开证明,或者可以收集相关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事实。要找到行为人能够抚养但是拒绝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或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收集证据可以报居委会处理.遗弃家庭家庭暴力的证据找居委会开证明。 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 二、手写书信可以做庭审证据吗 手写书信可以做庭审证据。 证据种类如下: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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