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进行陈述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