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得作出的行为包括: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给与处分或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