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证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释义
    农村土地使用证姓名可以改,但需符合条件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改名需办理分家析产公证,然后凭公证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新的房产登记条例要求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自然灾害等。农村土地使用证改名需说明土地使用情况或分家析产,并获得全体村民同意。农村土地使用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记载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姓名可以改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姓名,是可以改的。如果全部是农业户口,先到公证处办理分家析产约公证(公证费500元),然后凭公证书到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在办房产证时,新的房产登记条例有规定,必须提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司法解释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使用证也是可以改名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土地是不可以交易的,所以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改名不可以通过商业的形式进行,只能对相关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或者分家析产的形式进行,另外,涉及到需要使用宅基地的,还需要全体村民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办理。
    结语
    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姓名是可以改变的。根据相关法规,如果需要更改姓名,农村村民可以先办理分家析产约公证,然后凭公证书到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此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村民且没有宅基地、以及因灾害、规划或搬迁等原因需要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记载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改名需通过分家析产或相关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并需全体村民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9 1: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