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发条不能孤立理解,应根据上下文统一理解。 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5条全文是“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该条后的第6、7、8、9、10条具体说明了那些由上级管辖。联系5至10条理解,就是一般案件由县级局管辖,较大、重大案件由上级管辖。何为较大、重大,那是另外的问题。 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6-10条 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