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到达生效后可以撤回吗? |
释义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的特征包括: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3)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其他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和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但需要注意通知的时间。 法律分析 一、关于要约的撤回问题 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再进行撤回。不过,如果你想要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需要确保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生效的特征是什么 (一)要约生效的特征是: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其他特征。 拓展延伸 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方面,存在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分,我国《民法典》奉行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里所说的到达,应该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接触、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要约的存续时间应该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应按此期限计算;而在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时,如果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在非对话要约中未确定具体时间,则应以通常合理的时间为承诺期间,所谓通常合理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结语 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再撤回,但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回。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四个特征: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为相对人知道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为到达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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