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原则 |
释义 | 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1、有利生产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把握以下三点 (1)提倡顾全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生产建设,不要因小失大; (2)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把有利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又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尽量不要造成停工停产; (3)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文明施工,避免粉尘、噪音、污染气体排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尽量减少生产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和损害,并对遭受损害的相邻权利人及时给予赔偿。 2、有利生产的原则。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产方便,尤其要注意包含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 (2)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这在因通行、通风、采光、排水、引水、污染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中非常突出。本来权利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了方便相邻人权利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3)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3、团结互助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以邻为壑。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各方的生产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保持忍让和克制。但不要把相邻权利人的忍让当作软弱可欺。 (4)遇事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要先斩后奏,更不要以强凌弱。 4、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做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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