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市暂住证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泰安市暂住证如何办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期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泰安市暂住证申请法律依据节选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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