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 |
释义 | 保险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1、在特征上,二者具有共同特征: (1)、单方事先确定性 (2)、不可变更性 (3)、不特定的相对人 (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对方只有被动接受 (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2、两者产生的时间有先后。 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 3、二者的制定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是简化程序,节约成本而产生的。 4、从二者的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从两者的适用看,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 6、从二者的立法意图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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