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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是否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
释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进行出质。
    一、股权是否能质押给个人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民法典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民法典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质押合同办理登记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什么情况下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下情况之一,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债务人提前清偿了债务;
    2、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了偿还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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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