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厅的做法是:必须罗列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则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内部规定竞然可以对抗基本法律的规定。
    对于此类的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出现处理不能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法院没有强迫原告起诉全部继承人的权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