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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继承案件由哪些法院管理?
释义
    继承案件的法院管辖原则及起诉继承纠纷所需证据。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案件的管辖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同时,继承纠纷的起诉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遗产清单、债权债务证明、遗嘱等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一、继承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继承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继承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此外,如果遗产中存在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起诉继承纠纷时,原告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遗嘱等。此外,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等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还可提供其他证据。以上是对继承案件管辖和起诉所需证据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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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