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股权投资分配原则 |
释义 | 股权投资分配基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记载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登记在名册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需向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货币出资需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三种情形,但股东仍需按法规定缴纳出资额。 法律分析 股权投资的分配是根据各个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结语 本文讲述了股权投资的分配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以及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包括隐名出资、冒名出资和协议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并将货币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名册应当真实、准确、无误,记载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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