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 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