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情况下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产生扶养关系。(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这样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妈妈去世孩子的抚养权由谁拥有? 妈妈去世孩子的抚养权由父亲拥有,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 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二、弟弟四十多岁了哥哥姐姐还要赡养我怎么办? 哥哥姐姐对四十多岁的弟弟没有扶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是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