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电话联系转入学校教务处,登记转学意向。学校同意接收后出具接收联系函,以及一式四份的转学证明表 2、持函回原校盖章,学校同意转出后在转学证明表上盖章,并将学籍转出 3、到区、市教育局盖章。审核通过后手续基本完成 4、将盖章完备的证明表带回转入学校。由学校将学籍转入。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