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标的拍卖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超标的拍卖的法律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申请人在面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需要做好价值评估方面的答辩。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第一步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若对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审理并认定执行标的数额。 第二步再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拍卖的注意事项如下: 1、公平交易问题。拍卖业务中的买卖双方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照拍卖行的规章办事。 2、关于品质的责任原则。对于有些货物存在的隐蔽的缺陷,即凭借一般的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允许买主提出索赔。 3、拍卖主持人的职责。拍卖主持人要有足够的业务知识,而且作为货主的受托人,有义务遵照他与货主之间达成的协议,谨慎行事。 4、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拍卖进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如究竟谁是出价最高者,一般由拍卖主持人决定。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主持人意见,可到场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为最后裁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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