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人超出代理权限,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受托人超出代理权限,责任由谁承担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二、越权代理应如何处理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代理权的范围。应该如果处理呢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越权代理有哪些特征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四、受托人与委托人的连带责任 受托人与委托人的连带责任:实施代理活动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连带责任的,例如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受托人故意串通,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托人利益的,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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