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抵扣的操作步骤为: 1、根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项,计算出税额; 2、查看进项税发票,核对税额、税种是否正确; 3、确认进项税发票合规性,符合条件时,录入系统中; 4、做税金科目余额抵扣操作,使用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做抵扣; 5、进行调整、冲销进项税抵扣业务; 6、对进项税抵扣未冲抵完全或已冲抵但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