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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听证会?
释义
    法律分析: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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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0: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