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预收销货款就是在买方与卖方针对某一种商品或劳务,签订买卖合同或口头约定购买某商品或劳务的条件下,买方按合同规定或口头向卖方承诺,表示诚意购买先预付一定定金或保证金,但是具体购买的商品品种、数量、还没有确定。卖方收到的这部分定金或保证金就是卖方预收销货款。如果卖方已收到这些款项,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卖方并未实际提供有关商品或劳务,所以收到货款卖方不能确认为收入,卖方会计将该款项暂时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计上预收的销货款不应作为收入,因为这时收入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