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如下: 1、对于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目前没有遭受家庭暴力但预期很可能会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2、针对当事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法院会展开实质性的调查,即对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需具有真实性。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