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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21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一、买卖双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义务有: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风险的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人瑕疵履行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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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