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二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二级工伤职员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退休时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相关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出下列依据解释如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样,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二级仅次于一级。二级伤残静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二级工伤职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二级工伤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残疾评定制度的变革对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影响 残疾评定制度的变革对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残疾评定制度的变革,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界定和评估方法也发生了一系列的调整。这一变革旨在更准确地评估伤残程度,以便为残疾人提供更合适的福利和支持。新的评定标准可能涉及到伤残的类型、程度、功能损失以及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此外,变革还可能涉及到评定机构、评定流程和评定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的改进。这些变化将对二级伤残鉴定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为残疾人提供更准确、公正的评定结果,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和支持。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已明确。残疾评定制度的变革对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的评定标准将更准确地评估伤残程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合适的福利和支持。评定机构、流程和标准的改进将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