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减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以上法条可以看出,针对公司减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机构职权: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通常由董事会负责,股东会则是负责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特别决议事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减资程序: (1)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2)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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