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 |
释义 |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授权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各类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各类案件的有效依据,也严格界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针对实践中有关评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上存在的争议,条例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将原商标评审规则有关评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加以上升,并新增加了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这一修改,既可以有效消除在审理范围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分歧,有利于统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认识,也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修改前的条例虽然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作了规定,但是未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应如何处理,给案件评审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相关证据带来了不便。因此,条例第五十九条对逾期证据的采信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后可以采信。 一、商标复审是什么意思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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