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