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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费的承担责任在前期由谁负责
释义
    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共同承担;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催交或起诉,但不能停止基本生活供应;物业服务人需要定期报告和公开事项,包括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和计算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法律分析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而从物业交付使用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则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
    一、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采取的措施
    1、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这是因为,电、水、热和燃气等,都是业主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即使欠费,也不得用这样的方法损害业主的利益。
    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栽。
    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物业服务人需要定期报告和公开的事项
    1.服务的事项须一一列明。
    2.负责人员包括总负责人和各项事项的负责人。
    3.质量要求.每一种具体管理事项的质量要求。
    4.收费项目:哪些项目是收费的。
    5.收费计算标准:应当执行约定的标准。
    6.履行情况:各项服务事项的履行情况。
    7.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依据何种理由使用、使用标准、使用数额、结余数额等。
    8.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特别是如何处置的结果
    结语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和物业服务的履行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在交付前,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费用;而交付后至合同终止,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共同承担。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采取催交和诉讼等措施,但不能停止基本生活供应。物业服务人需定期报告和公开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和计算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通过合理的管理和公开透明的运作,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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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