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监督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且情节严重,被党的纪律检查部门通知要停止工作,按要求接受党组织约谈或要求交代自己的问题等就叫“接受纪律审查”,是公务人员触犯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被国家监察机关调查叫“监察调查”。纪律审查仅为违纪方面,监察要广得多。 一、经审会的性质 工会经审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监督的组织。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1)广泛的代表性:经审会成员从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来自同级工会和下级工会,有群众基础,能代表不同层面的工会组织和不同方面的会员群众,参与经审监督。 (2)相对的独立性:经审会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审查审计等经济监督活动,不受个人和外界因素约束、影响和干扰。 (3)监督的权威性:经审会是法定的监督组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同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监督。它与工会组织和工会企事业及经营管理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权监督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出具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有约束力。 二、经审会的工作任务  (1)审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 (2)领导对同级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审查审计工作,包括审批审查审计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审批审计制度等。 (3)讨论通过本级工会经审会的工作总结、工作安排,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4)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全委会报告工会经审工作,请予审议。 (5)落实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工会全委会的部署和上级工会经审会的要求,检查督促下级工会抓好落实。 (6)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完善制度指导和推动工会经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三、审查原则 (1)法定性原则。经审会的审查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审查。 (2)民主性原则。经审会有权审查监督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审查时全体委员共同参与,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某一经济事项对工会及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进行质询,委员独立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3)客观性原则。审查时以被审查对象的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工会经费审查的实际情况和结果,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一是审查过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二是审查方法、手段必须科学、规范;三是审查结果必须客观、公正。 (4)重要性原则。审查时必须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在资金性质上,如困难职工帮扶、劳模、募集捐款以及互助会资金等对工会形象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资金;二是在资金安全上,如现金、银行存款;三是资金额度上,如重大开支项目或重要投资决策等。 (5)一致性原则。审查的方法和口径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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