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好意施惠又称什么行为 |
| 释义 |
一、好意施惠又称什么 好意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民法典》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损害,施惠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种损害,但是有此行为,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时,即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种损害,即无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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