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